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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級師資”屬于公平競爭還是虛假宣傳?

發(fā)布時間:2017-3-2來源:中國知識產(chǎn)權報點擊:返回列表

原標題:“頂級師資”屬于公平競爭還是虛假宣傳?
       “原學而思頂級明星老師”“原學而思頂級小升初名師”等宣傳語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還是對老師工作經(jīng)歷的如實陳述?近日,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法院(下稱徐匯法院)對一起相關案例作出一審判決。
       因認為前員工和競爭對手的宣傳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匯編教材構成著作權侵權,知名培訓機構學而思將培訓機構樂課力及其員工訴至徐匯法院,索賠3800萬元。近日,徐匯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法院認為,樂課力主觀上具有攀附學而思通過多年經(jīng)營累積商譽的意圖,客觀上會使家長、學生產(chǎn)生錯誤認識,使用“頂級名師”等類似修飾詞則缺乏事實依據(jù)。同時,培訓教材體現(xiàn)了編寫者選擇與編排上的獨創(chuàng)性,屬于匯編作品,應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因此,法院判決樂課力賠償學而思56萬余元。
       高薪挖人引發(fā)高額索賠
       學而思成立于2003年,是一家老牌教育培訓機構。近年來,教育培訓機構人員流動比較頻繁。該案當事人張某、安某等多名學而思的老師先后離職加入競爭對手樂課力。2015年12月22日,學而思以著作權侵權、不正當競爭為由,將樂課力和4名老師告上法庭,索賠3800萬元。
       樂課力是近幾年剛成立的新型教育培訓機構,其采取了與其他機構不同的利潤分配方式,老師在同樣工作強度下可以獲得更高的收入。在此情形下,一些老師選擇從原單位離職,并加入樂課力任教。然而,學而思發(fā)現(xiàn),樂課力微信公眾號的宣傳資料中大量使用“學而思”字樣,在大多數(shù)老師簡介中都宣稱其為“原學而思頂級明星老師”等,在課程內容介紹資料中宣稱課程大綱主要參考學而思資料等。同時,這些內容被多位老師轉發(fā)到個人微信朋友圈,上述信息在上海地區(qū)大量擴散,為樂課力招攬學員。
       學而思認為,樂課力及其離職教師的行為未經(jīng)許可且在未支付對價的情況下利用學而思品牌的商譽,客觀上使其獲得了競爭優(yōu)勢,增加了交易機會,同時還致使公眾產(chǎn)生學而思中最好的老師加入了樂課力,樂課力具有同學而思相同或更好的管理、辦學質量,而學而思在職的老師就不是最好的老師的誤認。學而思認為樂課力采用了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方式對其吸引生源造成嚴重影響。同時,樂課力還抄襲其旗下的教輔材料,侵犯其著作權。最終,學而思一紙訴狀將樂課力和4名離職老師告上法庭,提出高額索賠。
       樂課力認為,其在宣傳中使用“學而思”只是為了讓學員了解老師的工作經(jīng)歷,而且是對老師工作經(jīng)歷的如實陳述,其并未獲得市場競爭優(yōu)勢。樂課力雖然將自己的教師團隊及師資力量稱為“頂級師資”,只是沿用學而思的宣傳用語,而且使用了“原”以示區(qū)別,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同時,就招生情況看,學而思的招生至今仍是“一位難求”,并未對學而思的招生產(chǎn)生不利影響,不構成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關于教材的著作權侵權問題,因涉案教材并未在教學中實際使用,僅是贈送給學員,供學員學習研究使用,且贈送范圍較小。
新興市場尚待法律規(guī)范
       徐匯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師資力量、管理機制、課程特色等均是影響教育機構教育質量高低的因素,而教師作為教育機構的核心資源,更是對家長、學生選擇培訓機構起到了決定性作用。教育培訓機構授課的內容由其自主決定,教材內容的選擇對教學成果有著不可忽視的重要作用。樂課力在教師團隊介紹中,在顯著位置大量地使用“原學而思頂級明星老師”“原學而思頂級小升初名師”等宣傳用語,且多份宣傳資料中特別指出樂課力相較于其他培訓機構的優(yōu)勢就在于“諸多原XRS/XES頂級老師組建”,在其課程內容中還特別指明參考“學而思思維匯編”,其作為剛剛加入中小學課外輔導教育培訓市場的新生力量,主觀上顯然具有攀附學而思通過多年經(jīng)營累積的商譽的意圖,客觀上會使家長、學生產(chǎn)生錯誤認識,使其認為選擇樂課力學校也可以獲得在學而思學校相同甚至更優(yōu)的學習體驗。綜合在案證據(jù),法院認為,樂課力使用“原學而思老師”有一定的事實依據(jù),但是其使用“頂級名師”等類似修飾詞則缺乏事實依據(jù)。關于4位老師的責任,法院認為4位老師與樂課力簽訂了勞動合同,屬雇傭與被雇傭的勞動合同關系,并非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guī)定的“經(jīng)營者”,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不承擔賠償責任。關于涉案教材,法院認為該教材體現(xiàn)了編寫者選擇與編排上的獨創(chuàng)性,屬于匯編作品,應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最終,法院判決樂課力賠償學而思各項費用共計56萬余元。
       隨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以及人才競爭日趨激烈,子女教育已經(jīng)成為每個家庭最為關注的問題,教育支出成為中國家庭僅次于食物的第二大支出。中小學課外輔導教育培訓就是在此背景下應運而生的新興市場,各家培訓機構也如雨后春筍般紛紛設立。
       徐匯法院知識產(chǎn)權庭副庭長李曉平在接受采訪時表示,與開展學歷教育的學校不同,學生在選擇課外教育培訓時具有更大的自主選擇性,不同培訓機構的可替換性較高,因此,各家培訓機構作為有償服務的提供者,必然存在爭奪生源的情況,在這種非此即彼的競爭關系中,應當遵循相應的市場競爭規(guī)則。自由和公平都是市場競爭所必需的要求,但兩者之間有時又是沖突的。競爭自由代表了競爭或者市場經(jīng)濟的效率,所以自由競爭是市場經(jīng)濟的基本取向,但必須以維持必要的公平為限。目前相對廣大學生對于優(yōu)質教育培訓服務的需求,市場上已有的優(yōu)質教育培訓資源還是相對稀缺。因此,為滿足更多學生的教育需求,教育市場應鼓勵更多有志于此的社會力量加入,通過公平合理的競爭來激勵市場中的教育培訓機構不斷優(yōu)化教育服務,降低接受教育培訓的門檻。本案中的樂課力作為初創(chuàng)公司,通過創(chuàng)新辦學機制,吸引了諸多老師的加入,并通過收入分配機制激發(fā)了老師的工作熱情,取得了可觀的經(jīng)濟收入,為教育市場注入了新的活力,這種創(chuàng)新模式值得肯定,但創(chuàng)新應在法律劃定的限制之內進行,在規(guī)范之內的創(chuàng)新是值得肯定并應予以支持的,而一旦跨越了法律的界限,則應當予以制止。(通訊員馬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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