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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出版切莫忽視版權“敲門磚”

發(fā)布時間:2020-8-26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點擊:返回列表

 
  《白金漢所藏中國銅器圖錄》(下稱涉案圖書)于1946年出版,全書收錄了40余件流失海外的中國商、周、漢代青銅器精品,由我國已故考古學家陳夢家與查爾斯凱萊合著。中華書局有限公司(下稱中華書局)經授權獲得了《陳夢家全集》(不包括書信)的專有出版權。2016年10月,中華書局發(fā)現金城出版社未經其允許,出版了涉案圖書的中文版。中華書局認為金城出版社侵犯了其對涉案圖書中文文本所享有的專有出版權,遂將其告到法院。
 
  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下稱東城法院)一審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金城出版社侵犯了中華書局對涉案圖書中文文本享有的專有出版權,駁回了中華書局的訴訟請求。中華書局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這起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金城出版社的涉案行為構成對中華書局享有的專有出版權的侵犯,判決金城出版社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6萬余元,撤銷了東城法院此前作出的一審判決。
 
  該案中,一審和二審法院均認為中華書局享有涉案圖書的專有出版權,但是對于金城出版社的涉案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卻作出不同的認定。二審法院改判的主要理由是什么?該案對圖書出版企業(yè)有何警示意義?
 
  獲得合法授權,即將付梓出版
 
  陳夢家是我國現代著名古文字學家、考古學家、詩人,曾與聞一多、徐志摩、朱湘一起被稱為“新月詩派四大詩人”。“陳夢家先生的遺著甚豐,將陳夢家先生的全部作品整理出版,是對陳夢家先生最好的紀念。”中華書局法務部主任任海濤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據任海濤介紹,2004年4月,中華書局與陳夢家作品著作權繼承人趙氏三兄弟簽署了圖書出版合同,約定中華書局享有《陳夢家全集》(不包括書信)的專有出版權。中華書局將先以《陳夢家著作集》的名義出版陳夢家先生的重要著作,待條件成熟后,再出版《陳夢家全集》。同時趙氏兄弟授權中華書局可以委托他人對陳夢家作品進行整理。合同期內,凡涉及版權問題,均由中華書局負責處理。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期限為20年(自出書之日起)。
 
  2004年至今,中華書局已陸續(xù)整理出版了陳夢家先生的諸多作品,如《西周銅器斷代》《中國文字學》《夢家詩集》《陳夢家學術論文集》《海外中國銅器圖錄》等,均納入《陳夢家著作集叢書》。
 
  2016年10月,中華書局在圖書市場上發(fā)現了金城出版社出版的涉案圖書的中文版,而此時中華書局已經與合作方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完成了上述作品全部的文字、圖片資料的訂正、整理工作,即將付梓出版。中華書局認為金城出版社的行為,嚴重擠壓了市場交易機會,導致中華書局不得不推遲2年時間出版相關圖書。為此,中華書局將金城出版社起訴至東城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出版、發(fā)行涉案圖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萬余元。
 
  對此,金城出版社表示,涉案被訴侵權圖書是經陳夢家作品著作權繼承人合法授權,不構成侵權;原告起訴時,其所獲得的授權內容已超過陳夢家著作權保護的期限,原告無權主張相關權利。此外,原告《圖書出版合同》所獲得的授權,僅是出版發(fā)行《陳夢家全集》中文文本的專有使用權,而不是陳夢家全部作品的專有出版權等。
 
  二審法院改判,侵權行為成立
 
  東城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書局享有涉案的中文專有出版權,但截至該案審理期間,中華書局尚未出版涉案圖書,因此法院無法進行實質性相似的侵權比對,故判決駁回了中華書局的訴訟請求。
 
  中華書局對一審判決并不認同,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稱,專有權利的獲得是通過合同行為而非出版行為,上訴人是否實際出版,并不影響權利歸屬;中華書局不能控制他人將涉案作品翻譯成中文的行為,但卻可以禁止他人將涉案作品翻譯成中文后進行商業(yè)利用(出版)的行為,請求撤銷一審判決。
 
  金城出版社辯稱,中華書局自2004年取得授權后兩年內,出版了部分陳夢家作品,而自2006年至2013年金城出版社取得授權,近7年時間中華書局均未再出版陳夢家任何作品,且其在2006年出版作品前言中明確記載關于《陳夢家著作集》出版計劃(內含作品清單),其中并不包含涉案作品,故著作權授權人以及金城出版社均有充分理由相信中華書局不再且不欲出版涉案作品。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中,中華書局經授權獲得了將涉案圖書中陳夢家享有著作權的部分翻譯成中文并出版的專有出版權,雖然截至該案二審審理期間中華書局并未出版相關圖書,但是他人在授權期限內以相同方式出版該部分作品即構成侵權。金城出版社出版涉案圖書的行為已經構成對中華書局享有的專有出版權的侵犯。一審判決以中華書局未出版相關圖書、無法使之與被訴侵權圖書進行比對進而否定侵權成立的認定有誤,應予糾正。據此,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判令金城出版社賠償中華書局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6萬余元。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終審判決,體現了法律事實與法律適用的高度統(tǒng)一,明確了專有出版權的取得系基于合同行為而非出版行為,不能因為權利人尚未出版相關圖書即否認其已經享有的專有出版權。”任海濤表示。
 
  金城出版社代理人、北京安理(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叢婧對本報記者表示,法院判決認為中華書局擁有陳夢家全部作品的專有出版權,與合同約定條款不符。根據行業(yè)習慣,全集的出版權和單行本的專有出版權是相獨立的。除明確約定外,全集并不當然包含其中獨立作品單行本的專有出版權。她表示,正考慮申請再審。
 
  完善授權合同,降低侵權風險
 
  對于二審法院的改判,上海邦信陽中建中匯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部負責人戎朝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一審、二審裁判分歧的主要原因在于其對圖書出版專用權理解的側重點不同,一審法院更關注被授權作品本身,認為專有出版權的本質是在出版合同授權的地域、期限內的專有的復制、發(fā)行的權利;而二審法院則更關注被授權作品的授權形式,明確是否侵犯專有出版權的認定標準為他人在授權期限內是否以相同方式出版該部分作品,與被授權方出版發(fā)行該圖書的狀態(tài)無關,與被授權方所出版發(fā)行圖書的版本內容、排版等具體信息無關。”
 
  近年來,因圖書出版引發(fā)的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時有發(fā)生,出版社在出版圖書時應該注意哪些事項,以避免知識產權侵權風險?
 
  “該案警示出版社在獲取著作權人授權前應當充分考慮授權作品范圍,避免由于在先授權原因導致侵權。出版社避免知識產權侵權風險的最有效途徑是盡可能完善其與著作權人之間的授權合同。”戎朝建議,出版社在取得著作權人授權時,不僅需要注意其被授權的權利性質,還應當注意被授權作品的性質。具體而言,出版社應在合同中盡量明確被授權的作品、地域范圍、使用方式、起始時間及期限等若干事項。其中,關于授權期限,應當注意作品的授權期限雖以約定為準,但不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限。對于合作作品的保護期限,還需要結合其是否可以分割使用的具體情況加以判斷。(本報記者 孫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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