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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標志保護規(guī)定》公開征求意見

發(fā)布時間:2020-9-27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點擊:返回列表

原標題:《地理標志保護規(guī)定》公開征求意見

  9月24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將起草的《地理標志保護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及其修改說明公布,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在現(xiàn)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guī)定》上進行了修訂,旨在有效保護地理標志,保證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特色。

 

  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產品名稱或者產品描述使公眾對產品產地來源產生誤認、未經批準擅自在產品上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下稱專用標志)或者與專用標志相似的標志使公眾產生誤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進行處理;在產地范圍之外的相同或者類似產品上使用受保護地理標志產品名稱構成侵權,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予以制止和罰款。

 

  同時,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多方主體的權利義務,地理標志的申請主體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生產者協(xié)會或者保護申請機構。地理標志獲得保護后,申請人應當采取措施對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和專用標志的使用、產品質量特色等進行管理。地理標志產品生產者有權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和專用標志,應當按照相應標準或者管理規(guī)范組織生產。除申請人和生產者應當承擔相應義務外,產地范圍所在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并實施受保護地理標志的產品標準體系、檢測體系和質量保證體系;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受保護地理標志的產品質量特色、產品的標準符合性等方面進行日常監(jiān)管。

 

  據(jù)悉,現(xiàn)行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guī)定》由原國家質檢總局于2005年制定實施,與之配套的規(guī)范性文件《國外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于2016年發(fā)布并于2019年進行了修訂,上述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在有效保護地理標志產品、促進地方經濟發(fā)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截至2020年6月底,獲得批準的地理標志產品累計2385個,核準專用標志使用企業(yè)8811家。(記者 吳 珂北京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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