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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書公開充分“能夠實現(xiàn)”的判斷標準

發(fā)布時間:2022-1-21來源:知產(chǎn)北京點擊:返回列表

 說明書公開充分“能夠實現(xiàn)”的判斷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說明書應當對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xiàn)為準”。
 
       本條是專利制度“公開換保護”精神的重要條款載體,申請人要獲得一定期限的獨占權,則需要通過在說明書中對所要求保護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使得所屬技術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實現(xiàn)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其技術方案。
 
       那么,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能夠實現(xiàn)”的判斷標準具體是什么呢?
 
       案例講解
 
       在廈門某公司(簡稱J公司)訴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第三人蘇州某公司(簡稱S公司)發(fā)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一案中,法院對于“能夠實現(xiàn)”的判斷標準做出了明確回應。
 
       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針對J公司就S公司擁有的專利號為201510835767.0,名稱為“一種檢漏熒光粉及其制備方法”的發(fā)明專利(簡稱本專利)所提無效請求作出第41071號決定(簡稱被訴決定),維持本專利權有效。J公司不服,遂起訴至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主張:依據(jù)本專利說明書的記載,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實施其技術方案,不能使得碳酸鈣顆粒包裹熒光樹脂顆粒,無法解決熒光樹脂顆粒在高溫下軟化黏附在過濾單元的表面的技術問題。因此,本專利說明書公開不充分,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被訴決定認定錯誤,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銷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決定。
 
       法院審理后認為
 
       由本專利說明書記載可知,本專利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為避免熒光顏料由固態(tài)變?yōu)橐簯B(tài)從而黏附在過濾單元的表面造成過濾元器件的損壞,其采用的技術手段為用碳酸鈣包裹熒光顏料。
 
       原告主張在熒光顏料與碳酸鈣分別采用特定粒徑的情況下,使用說明書記載的工藝既可能得到熒光顏料被碳酸鈣完全包裹的結果,亦存在部分包裹的情形,而只有在完全包裹的情況下,才可能解決本專利所記載的熒光樹脂顆粒在高溫下軟化黏附在過濾單元的表面的技術問題。對此,本院認為,因說明書公開充分僅需技術方案可以解決基本技術問題,達到基本技術效果即可,而本專利的技術方案達到避免熒光顏料由固態(tài)變?yōu)橐簯B(tài)從而黏附在過濾單元的表面造成過濾元器件損壞這一基本技術效果,并不必然要求達到完全包裹的狀態(tài),在完全包裹的情形下所具有的技術效果僅是本專利的最佳技術效果而已?;诖耍囟较碌臒晒忸伭吓c碳酸鈣不能達到完全包裹的狀態(tài)并不會使得本專利不符合公開充分的要求。
 
       退一步講,即便需要達到完全包裹的狀態(tài),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其無需創(chuàng)造性勞動即可知曉包裹程度與粒徑及重量比例相關,且知曉采用何種粒徑及重量比例可以達到完全包裹的效果,故盡管說明書對于粒徑未予記載,亦不影響本領域技術人員基于完全包裹這一需求而采用相應的粒徑及重量比例以達到完全包裹的狀態(tài),從而獲得最佳技術效果。
 
       綜上可知,無論從哪一角度進行分析,本專利均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原告的相關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訴決定認定正確,本院依法予以維持。
   
       法官說
  
       說明書公開充分的目的是保證社會公眾能夠從專利文件中獲得有用的實現(xiàn)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技術信息為前提,是發(fā)明創(chuàng)造能夠得到授權保護的最低要求。判斷說明書是否公開充分的核心在于準確把握“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xiàn)為準”這一標準。說明書中對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說明是否清楚和完整,最終也體現(xiàn)在說明書中記載的內(nèi)容是否達到了“能夠實現(xiàn)”的標準。
 
       判斷“能夠實現(xiàn)”既需考慮說明書記載的內(nèi)容,亦需考慮本領域技術人員的知識和能力。如果本領域技術人員基于說明書的記載并結合其所具有的知識和能力,可以實施該技術方案、解決技術問題并實現(xiàn)技術效果,則可認定該說明書符合該條款的規(guī)定。這也就意味著,說明書無需對發(fā)明或實用新型進行面面俱到的記載。對于所屬技術領域基于其常識能夠知曉的內(nèi)容,如果未在說明書中作詳細說明,也不影響所屬領域技術人員對技術方案的理解和實施,則其缺失不足以導致所述技術方案未公開充分。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該規(guī)定僅要求技術方案可以解決基本的技術問題,實現(xiàn)基本的技術效果即可,無需實現(xiàn)說明書記載的全部技術效果,尤其是最佳技術效果。在實踐中,對于明顯夸大技術效果的專利申請,或者聲稱解決多個技術問題的專利申請,如果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根據(jù)說明書的理解,能夠確定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解決其中一個技術問題,具有有益的技術效果,即是滿足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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