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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青島市科學技術局天使投資 引導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fā)布時間:2016-11-7 11:11:40來源:本站點擊:返回列表

青島市科學技術局  青島市財政局 

青科字〔2015〕17號

關于印發(fā)《青島市科學技術局天使投資引導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qū)(市)科技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大力實施創(chuàng)新驅動發(fā)展戰(zhàn)略的意見》,創(chuàng)新財政資金投入方式,引導社會資本共同推進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了《青島市天使投資引導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青島市科學技術局  青島市財政局

2015年11月5日

 青島市科學技術局辦公室                    2015年11月9日印發(fā)

 

青島市天使投資引導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大力實施創(chuàng)新驅動發(fā)展戰(zhàn)略的意見》(青發(fā)[2015]8號)和《青島市激勵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加快科技企業(yè)孵化器建設與發(fā)展若干政策》(青政字[2012]76號)文件要求,根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資金設立創(chuàng)業(yè)投資子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國科發(fā)財[2014]229號)、《山東省省級天使投資引導基金管理實施細則》(魯財企[2015]7號)、《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guī)范設立與運作青島市股權投資引導資金的通知》(青政辦字 [2015]10號)、《青島市市級股權投資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青財企[2015]3號)文件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天使投資引導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是指以國有資本為主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政策性資金。重點用于引導社會資金發(fā)起組建天使投資組合基金合伙企業(yè)(以下簡稱天使投資基金),重點支持青島市科技孵化器及各類科技園區(qū)內的初創(chuàng)期科技型企業(yè)。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天使投資基金,是指引導資金通過參股方式,引導社會資金發(fā)起的有限合伙制基金企業(yè)。引導資金資金來源為青島市財政科技資金出資、回收的引導資金和社會捐贈的資金。

第四條  引導資金按照“政府引導、科學決策、市場運作、承擔風險”的原則,引導社會資本投資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

第五條  引導資金的引導方式為階段出資、跟進投資、風險補助等。引導資金階段出資的天使投資基金采用面向社會公開征集、第三方評估、社會公示的方式組織。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金融辦組成引導資金決策機構---引導資金理事會。負責確定引導資金的投資方向、審核預算及執(zhí)行方案流程、指導引導資金管理機構運營管理并對其進行績效考核,監(jiān)督引導資金規(guī)范運作等。市財政資產管理中心作為引導資金名義出資代表。

第七條  理事會授權青島高創(chuàng)科技資本運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創(chuàng)資本公司)作為引導資金的受托管理機構。負責制定年度引導資金階段出資設立、跟進投資、風險補助計劃等預算及執(zhí)行方案,經理事會審核后執(zhí)行。

第八條  高創(chuàng)資本公司委托青島高創(chuàng)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創(chuàng)投資管理公司)負責引導資金的出資設立、跟進投資、風險補助等方案的實施和監(jiān)督管理。負責天使投資基金的盡職調查、專家評估、財務審計,監(jiān)督天使投資基金投向,必要時可參股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引導資金專家咨詢組,專家咨詢組主要由基金經理、外部專家和天使投資人等組成,負責對引導資金階段出資、跟進投資、風險補助方案的咨詢。

第九條  高創(chuàng)投資管理公司受托運營引導資金和資金回收并代持相應出資份額。按年度從引導資金中按引導資金當年對外投資額的2%加上引導資金上年度末實際對外投資余額的0.5%計提管理費。管理費主要用于階段出資、跟進投資、風險補助的調查、評審、審計、投資管理、股權退出、專家評估和法律服務等費用支出。

第十條   建立引導資金公共財政績效考核評價體系,遵循市場規(guī)律,建立引導資金特殊風險容忍機制,主要考核指標是引導資金所帶動全市天使投資規(guī)模和天使投資基金所投企業(yè)數量。 

第三章 階段出資

第十一條  階段出資是指引導資金向天使投資基金出資,擔任有限合伙人,并在約定的期限內退出,期限一般不超過7年。

第十二條  天使投資基金以股權投資方式,重點支持我市科技企業(yè)孵化器及各類科技園區(qū)內符合戰(zhàn)略性新興產業(yè)發(fā)展方向、處于初創(chuàng)期(0-36個月)、擁有創(chuàng)新技術與創(chuàng)新商業(yè)模式、具有成長潛力的科技型企業(yè)。

申請引導資金階段出資的天使投資基金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實收資本(或出資額)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出資人首期出資在2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承諾在注冊后3年內總出資額達到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除引導資金外,其他出資人的數量不少于3個,其他有限合伙出資人出資額不低于300萬元,普通合伙人的出資額不低于總出資額的1%,所有出資人以貨幣形式出資;

(二)天使投資基金對單個初創(chuàng)期科技型企業(yè)第一輪投入額度不超過500萬元;

(三)有至少3名具備5年以上創(chuàng)業(yè)投資或相關業(yè)務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

  (四)管理和運作規(guī)范,具有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序和風險控制機制;

(五)按照國家企業(yè)財務、會計制度規(guī)定,有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六)不投資于流動性證券、期貨、房地產業(yè)以及國家政策限制類行業(yè)。

第十三條  引導資金的出資比例最高不超過天使投資基金實收資本(或出資額)的30%,且引導資金出資方不擔任普通合伙人。

第十四條  引導資金對天使投資基金分年度投入,根據上年度天使投資基金運作情況,以及其它社會投資資金到位情況,結合年度預算及引導資金認繳金額,確定下一年度是否投入及投入額度。

第十五條  天使投資基金在引導資金到位1年內,投資我市初創(chuàng)期科技型企業(yè)的額度需高于引導資金年度出資額度,對未達要求的天使投資基金,引導資金不再投入,6個月內整改無效,引導資金有權退出。

第十六條  為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天使投資基金,鼓勵天使投資基金更多的投資于我市初創(chuàng)期科技型企業(yè),對天使投資基金投資于我市初創(chuàng)期企業(yè)的,引導資金可將其應享有的增值收益的50%,讓渡給其他社會出資人。

第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引導資金可選擇退出,且無需經由其他出資人同意:

(一) 天使投資基金方案由高創(chuàng)資本公司核準后,未按規(guī)定程序完成設立手續(xù)超過6個月的;

(二) 引導資金向天使投資基金賬戶撥付資金后,天使投資基金未開展投資超過6個月的;

(三) 天使投資基金投資項目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政策目標的;

(四) 天使投資基金未按照合伙協議約定投資的;

(五) 天使投資基金管理機構發(fā)生投委會和核心團隊成員半數以上離職等實質性變化的。

引導資金退出可通過基金份額轉讓、合伙人回購等方式實現。引導資金出資份額轉讓給社會出資人,基金原合伙人享有優(yōu)先受讓權,轉讓價格應按照公共財政原則通過評估確認、掛牌交易等方式確定,也可按不低于引導資金原始投資額的價格協商確定。

第十八條  天使投資基金應當在《合伙協議》中明確下列事項:

(一) 本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事項;

(二) 本辦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事項;

(三) 在引導資金出資期內,對青島市初創(chuàng)期科技型中小企業(yè)的投資總額不低于引導資金出資額的2倍;

(四) 引導資金出資方對初創(chuàng)期科技型中小企業(yè)的投資情況擁有監(jiān)督權。高創(chuàng)投資管理公司可以組織社會中介機構對天使投資基金進行年度專項審計。天使投資基金未按《合伙協議》約定向初創(chuàng)期科技型中小企業(yè)投資,引導資金有權退出;

(五) 引導資金以出資額為限對天使投資基金債務承擔責任。天使投資基金清算出現虧損時,首先由基金管理公司以其對天使投資基金的出資額承擔,剩余部分由引導資金和其他出資人按出資比例承擔;如果該基金已經按照本辦法完成了投資指標,可申請風險補償;風險補償最高不超過引導資金出資額的50%,風險補償用于彌補社會有限合伙出資人的投資損失;

(六) 對關聯交易事項,應由除關聯交易方之外的其他股東一致通過;

(七) 其他根據本辦法規(guī)定應當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第四章 跟進投資

第十九條 跟進投資是指對天使投資基金選定投資的初創(chuàng)期科技型中小企業(yè),引導資金與天使投資基金共同投資。

第二十條 天使投資基金在選定投資項目后或實際完成投資1年內,引導資金可以跟進投資。引導資金按天使投資基金實際投資額50%以下(不含50%)的比例跟進投資,跟進投資每個項目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

第二十一條 青島高創(chuàng)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對引導資金跟進投資形成的股權,委托共同投資的天使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并與共同投資的天使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簽訂《委托投資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義務、股權退出的條件或時間等。

第二十二條 引導資金投資形成的股權一般在7年內退出。股權退出按照同股同權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 共同投資的天使投資基金不得先于引導資金退出其在被投資企業(yè)的股權。

第二十四條 引導資金對跟進投資形成的股權轉讓回收后,其收益的20%作為天使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績效獎勵。 

 第五章 風險控制與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天使投資基金投資資金應當委托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進行托管。由天使投資基金企業(yè)、天使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與其簽訂資金托管協議。

第二十六條 天使投資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yè)務:

  (一)擔保、抵押、委托貸款、房地產(包括購買自用房地產)等業(yè)務;

 ?。ǘ┩顿Y于股票、期貨、信托產品、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ㄈ┫蛉魏蔚谌颂峁┵澲⒕栀浀?;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ㄎ澹┻M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l(fā)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的形式募集資金;

 ?。ㄆ撸┢渌鼑曳煞ㄒ?guī)禁止從事的業(yè)務。

第二十七條 天使投資基金管理機構每季度向引導資金管理公司提交《天使投資基金運行報告》和季度會計報表,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3個月內提交《天使投資基金年度運行情況報告》和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第二十八條 引導資金接受政府相關部門監(jiān)督檢查,對引導資金運作中各種違規(guī)行為,如天使投資基金出資方弄虛作假騙取引導資金,不按規(guī)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揮霍浪費引導資金等行為,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引導資金與上級財政資金共同參股發(fā)起設立的天使投資基金,按照上級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會同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到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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