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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時代,版權將被重新定義

發(fā)布時間:2023-5-10來源: 邱獻霖點擊:返回列表

        2023年無疑是人工智能新元年,從ChatGPT進入公眾視野,到各類人工智能軟件展現(xiàn)強大的能量。幾人歡喜幾人愁,人們在欣喜、好奇的同時,自然也引發(fā)了一系列的焦慮和恐慌,人工智能應用場景的落地正在給就業(yè)市場帶來變革。有公司已然辭去了一半的繪圖師,有人已經開始擔心人工智能是否會取代自己的工作了,但除了考慮自己的錢袋子,也是時候考慮一下人類的腦瓜子。

 
01 創(chuàng)作是一種有限的資源
 
        隨著ChatGPT、Midjourney這些人工智能的應用,大量的文章可以被人工智能組合生成,大量的圖案將被人工智能源源不斷的算出, 這就給人類留下了問題:創(chuàng)作這個資源是人類與人工智能共同涉獵的領域,人工智能恰在無意地占領著創(chuàng)作的資源。
 
       相信很多企業(yè)都有經歷,要想新設計一個雅俗共賞、廣為傳播的商標,只是幾個字符,或者幾個圖案元素,基本上都有在先申請的注冊商標。
 
        正如同商標資源是有限的,需要被爭奪被圍獵,在版權領域,留給人們創(chuàng)作的空間也越來越稀缺,且創(chuàng)作的機會稍縱即逝,也更體現(xiàn)出了有限性的特征。
 
        這就好比,計算機可以在每個像素點上處理16777216種顏色,如果做一張“400*400”像素的圖片,雖然數量龐大,但只要算力充足,在理論上終有被用盡的一天。
 
       而文字之間有意義的組合方式也是有限的,使用不同的狀語修飾不同的動詞,用不同的形容詞修飾不同的名詞,組成完整的句子,確定了提綱和觀點,或者人物關系和故事情節(jié)后再串聯(lián)成文章,這似乎對于人工智能而言手到擒來。
 
       所以,只要是以某種特定的形式進行有意義的表達,表達的空間客觀上是有限的。這是我們不得不接受的結論,盡管這個數量大到難以估量。
 
       那么,人工智能生成的產物,是否有一天能夠取代人類的創(chuàng)作過程,版權的存在是否也因人工智能的強大算力而名存實亡?
 
02 “嫡庶有別”
 
       美國一位藝術家使用人工智能繪畫工具所生成的漫畫書《黎明的查莉婭》被判令不受到版權保護,因為該本漫畫的圖片內容包含了人工智能繪制的圖片,因此,其此前獲得的美國版權注冊也應被取消。早在2019年,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審理的國內首例人工智能“創(chuàng)作”案件,即認定人工智能軟件自動生成內容過程中,軟件研發(fā)者(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行為并非法律意義上的創(chuàng)作行為,相關內容并未傳遞二者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再看學術界的普遍觀點,人工智能生成的文字或圖像,由于沒有人類創(chuàng)作的成分,相應的內容不能受到版權的保護,不是版權領域的“作品”。
 
       與人類創(chuàng)作的原創(chuàng)作品相比較,人工智能生成的文本從邏輯框架,語言的嚴謹性,能夠做到教科書一般的精準;圖片就更不用說了,人工智能生成的圖片不僅和專業(yè)畫師創(chuàng)作的美術作品難分伯仲,還能在短時間大量制作。在視頻制作領域,人工智能同樣足夠出眾,根據圖片生成視頻、根據描述生成視頻、根據視頻生成其他風格的視頻等等功能信手拈來。
 
       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成本低、效率高、制作精良,相比之下,人類制作的原創(chuàng)作品似乎沒有什么優(yōu)勢,但原創(chuàng)作品卻擁有最關鍵的權利,那就是版權,這是能夠獲得商業(yè)保護,能夠實現(xiàn)商業(yè)價值的根本,未經作者許可不得擅自使用。
 
       古代的王宮貴族,嫡子能襲爵位,而庶出的子女縱然驚才絕艷,但總得不到這些待遇。
 
       一幅畫,一篇文章,如果是人的智力創(chuàng)造,則會被賦予版權保護,如果不是出于人類之手,則不受版權保護,盡管他們看起來和人類創(chuàng)作的作品沒什么兩樣,甚至更加精美。
 
03 如何認定是人工智能生成品還是原創(chuàng)作品
 
 
 
       美國科羅拉多州藝術博覽會上,一幅利用人工智能繪制的畫作《太空歌劇院》在數字藝術類別的比賽中一舉奪冠,而評委在評選時完全沒有察覺出這幅畫作不是由人類繪制。
 
       倘若這位游戲公司的老板要給這幅圖片辦理版權登記,甚至通過倒推的方式制作一些創(chuàng)作過程的手稿,我們怎么去論證這幅圖片確實就是人工智能繪制的呢?
 
       這恐怕是未來很可能發(fā)生的、亟待法律人們解決的問題。如果一個人利用人工智能生成了大量的內容,但卻標榜原創(chuàng)作品以期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那么從司法保護的角度,如何認定人工智能產物和人類創(chuàng)作產物?署名推定的原則是否還足以區(qū)分作品來源?
 
04 提升原創(chuàng)作品最低獨創(chuàng)性限度的門檻
 
       筆者認為,與其擔心用人工智能披上人類的外衣,不如徹底杜絕人類創(chuàng)作的濫竽充數。提高作品的最低獨創(chuàng)性限度標準可能是一種解決辦法。
 
       作品之所以為作品,是因為其表達能夠反映作者的思想,是作者智力成果的體現(xiàn)。但這個“智力成果”的標準應當隨著時代和科技的進步而調整,如果能夠這種智力成果可以輕易地被機器所替代,便不足以體現(xiàn)其獨特的蘊含人類創(chuàng)作的表達了,那么這種表達自然也不值得法律進行專有性的保護。
 
       在早期的英美法系中有一種理論叫做“額頭出汗”原則,源于1922年的Jeweler’s Circular Publishing Co. v. Keystone Publishing Co.一案,該案中,當事人通過走街串巷記下每家每戶的職業(yè)和門牌號而形成名單,并被法院認可為作品。而在隨后的司法實踐和理論中,“額頭出汗”原則在著作權法領域已經被各國所摒棄??梢娫诓煌瑫r代,法律對于作品的界定尺度是在發(fā)生變化的,作品的要求也理應隨著人類文明的發(fā)展進步而提高門檻。
 
       我國《著作權法》中,“匯編作品”是獨創(chuàng)性要求最低的作品類型,只要求人們在選擇或者編排時體現(xiàn)獨創(chuàng)性,即可構成作品。而如今,輸入一段指令,人工智能可以生成邏輯嚴謹的提綱,可以生成大量風格類型相同的圖片供選擇。在人工智能崛起的時代,筆者認為,編排的工作如果能夠被人工智能輕易取代、選擇的工作如果沒有任何難度,只是在人工智能指引的范圍內進行選擇,那么就好比是當今時代的“額頭出汗”的工作內容,不應被著作權法保護。
 
       眾所周知,人工智能運算的基礎是大數據的作品集合,是在原有數據的基礎上衍生、推算出的新內容,因此我們說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并沒有自己的思想,達不到創(chuàng)作高度,不能稱之為作品。而作品需具有獨創(chuàng)性,“獨”在于由人類獨立創(chuàng)作完成,“創(chuàng)”在于滿足一定“創(chuàng)作高度”,同時滿足二者要求,即能夠構成作品受法律保護。
 
       作品的獨特性須得來源于作者本人的思想,包含了作者本人的情感內核、表達方式和價值判斷,如果只是像人工智能一樣思考,把有限的創(chuàng)作元素在有限的表達空間中拼湊組合,那么這樣的內容雖然是人做出的,但是和人工智能相比沒有任何值得保護的地方。筆者認為,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從來不在于篇幅的多少,而在于其能否采用別具一格的表達形式、體現(xiàn)富含信息量的表達內容、蘊含發(fā)人深省的觀點和思想,甚至以簡單凝練為宜,以能夠引發(fā)讀者的思考為佳,畢竟一萬個人心中有一萬個哈姆雷特,欣賞作品的過程本身就是一個和作者共情的過程,這應該是人工智能學不來也做不到的,也是作品值得被法律專有性保護的原因。
 
       因此,人工智能與人類共存的時代,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要求應當提高,作者應該要有更高程度的智力成果表達才能被法律所保護,商業(yè)價值才應當被認可。
 
05 結合人工智能的生成品來判斷作品的商業(yè)價值
 
       假設你是一家實體門店的老板,或者你經營著一個自媒體賬號,需要用到一些貼圖來作為裝飾豐富內容,你會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圖片還是去找圖庫網站或者插畫師合作?出于理性的考慮,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在某些領域已然足以媲美人類作品,效率高、數量大不說,還不需要授權許可即可進行商業(yè)使用,自然是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更好用。
 
       由此推演,這些貼圖插畫的獲取成本下降了,商業(yè)價值自然也會隨之崩塌。畢竟,好看的圖片不止你一家,用不了你畫的圖,我去找人工智能生成的來用。(當然,如果我非要用跟你一樣的貼圖,目的是為了誤導公眾,以為我們是一家,那就是《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的問題了。)
 
       就拿筆者最近代理的一批著作權侵權案件來看,權利人一口氣取證了上千張美術作品侵權,這些美術作品都是一些設計效果圖。筆者代理被告方,從多個角度論證這些圖片的獨創(chuàng)性不足,最終根據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單幅圖片的賠償金額遠低于《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最低賠償額。這是也是筆者見過的最低的美術作品侵權判賠金額,要知道,按照以往的判例,往往一張圖片都在幾百元到幾千元不等。
 
       雖然該案尚未生效,但是這可能是一個趨勢,作品的保護門檻越來越高,作品得到保護的程度和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程度相關聯(lián)。如果只是一些簡單的設計,比如調整一下創(chuàng)作元素的位置、改變一下素材的比例,這些操作換成人工智能也可以輕易地做出來,如果還給權利人進行保護,不僅沒有達到鼓勵創(chuàng)新的效果,反而讓創(chuàng)作者呆在舒適圈里停滯不前,永遠趕不上人工智能的學習和計算速度。
 
06 人工智能無法替代法律工作者的核心工作
 
       作為律師,筆者自然也考慮過人工智能會不會對法律行業(yè)帶來巨大沖擊,不管是主流觀點還是人工智能自己,都給出了齊刷刷的否定答案。
 
       人工智能的確能夠替代部分的重復性勞動,但是無法替代法律人最核心最專業(yè)的工作內容,因為人工智能沒有辦法代替人類做價值判斷。
     
       法理不外乎人情,法條法規(guī)中隱含了對社會道德的引導和判斷是目前的人工智能無法學習的。而法律對權益的保護也隨著時代的發(fā)展而不斷發(fā)展變化。
 
       就拿“女權”這一個方面的例子來看,男尊女卑的思想在短短百年內就發(fā)生了巨大的變化,這可能是道德層面的演替,但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不同時代不同群體都有不同的價值取向,法律代表著一個人類群體(州、省、邦、共和國)的統(tǒng)一價值取向,存在不同的法益需要被保護,價值取向也是在不斷動態(tài)調節(jié)的。這也是法律的意義,作為人類社會高度統(tǒng)一的運行規(guī)則,法律發(fā)揮著指導作用,引導著我們這個社會將要成為一個什么樣的社會。
 
       法律條文規(guī)章規(guī)定都是公開的,通過網絡能夠檢索到。但是為什么人們遇到法律問題還是要咨詢律師,是因為沒有經過專業(yè)學習和實踐經驗的人,沒辦法判斷檢索出來的答案是否準確。為什么一個爭議,還是需要經過嚴謹的訴訟流程,并通過合議庭或者陪審團來進行審理研判,就是因為在冰冷的法條和規(guī)則之下,還蘊含著大量留給同理心和社會公眾法益進行評價的模糊邊界,需要人來定奪。
 
07 迎接和人工智能共處的世界
 
       人工智能能夠替代人的一些工作,但絕不能替代人的思想、觀點、判斷,因為那些都是人之所以成為人的原因。
 
       不要讓自己活在人工智能給我們創(chuàng)造的信息繭房里,否則人類會被馴服,我們人類自認為是萬物之靈,就是因為我們有能力為其他物種做價值判斷——聽口令在食物面前坐下,就是聽話;把扔出去的飛盤叼回來,就是乖巧;露出肚子給人摸,就是溫順。如果人工智能通過學習,認為自己掌握了人類所有的智慧,甚至認為是高于一等的物種,就像《流浪地球2》里的MOSS一樣,要替人類做決定了。到那個時候,人類在人工智能的眼中,不過是跟不上時代的頑固家長,不過是創(chuàng)造他們的邊牧。
 
       生在互聯(lián)網時代的人們應該很難想象之前的人們是怎么獲取信息的。想想看,自己遇到問題,第一時間是不是尋求網絡的幫助,登錄網站訪問的第一個步驟是不是訪問搜索引擎或者點擊搜索框。不管是ChatGPT4還是Auto GTP,這些高水平的人工智能就是下一個谷歌百度這樣的搜索引擎,這是大勢所趨。當時的人們怎么看待搜索引擎,以及搜索引擎帶來了哪些挑戰(zhàn)和機會,無疑也會對于我們當代的人帶來類似程度的挑戰(zhàn)和機會,而且有過之而無不及。人類的生產效率也將因人工智能時代的到來而有新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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